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9-27
发文字号:
商建函〔2008〕46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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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作为第五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


请你们按照《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


附件:


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新力搏交通装备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集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厦工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尚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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