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郑州卷烟总厂、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许昌卷烟总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6〕919号国税函〔2006〕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