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10-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92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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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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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点击右侧下载),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卷烟实物扫描图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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