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两种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新规格黄山(新概念)等2个牌号新规格、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卷烟实物扫描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