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8]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规格中南海(5mg细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