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1-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15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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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三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河北、辽宁、上海、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


请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doc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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