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29
发文字号:
国烟计〔2018〕13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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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8年6月2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定点扶贫县

脱贫攻坚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烟草专卖局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督促检查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国开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定点扶贫的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竹溪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以下简称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促检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定点扶贫县党委、人民政府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审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组建督促检查工作组。国家烟草专卖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的日常工作。


督促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及扶贫挂职干部中抽调。


定点扶贫县负责准备相关资料,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根据督促检查反馈结果制定整改方案。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脱贫攻坚有关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文档资料、实地走访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专项审计等形式,可同时参考所在地省市两级考核结果和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七条 督促检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各部门、各地区出台的财政、金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扶贫干部选派、扶贫队伍建设等具体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年度目标任务落实与完成情况,“五个一批”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六个精准”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主要包括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的准确度等。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是否聚焦贫困村贫困户、落实项目是否精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方面情况,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六)扶贫开发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以及扶贫干部能力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结合各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进度,制定督促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督查责任清单和任务要求。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或专项督查工作人员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实地开展工作。


(三)情况报告。督促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促检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负责汇总督促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后,形成反馈意见,由办公室或督查组向定点扶贫县通报督促检查结果和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定点扶贫县制定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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