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9-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78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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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国际援助署无偿援助“风能发展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风能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供货单位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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