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1-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95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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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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