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9-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53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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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西、山东、陕西、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江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南、福建、广东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新疆、广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美国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抄函一份。内称:该公司在上海、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无财会人员,无法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同时,为扩展业务,将在全国70个城市销售本公司产品,涉及的纳税地点多。考虑以上情况,为便利企业经营,减少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杂手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研究,特暂准该公司在其总机构所在地北京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在上海、广州等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视同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销售产品所需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购用;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以外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临时性货物销售,应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销售地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回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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