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1-22
发文字号:
货便函〔2009〕1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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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产品消费税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为了堵漏增收,依法加强税收监管,根据总局工作安排,请你们组织力量,就白酒相关问题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酒企业调查范围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白酒销售收入前5名的酒类生产企业。


(二)企业中单位出厂价格最高的前5个产品,每个企业只选择5个产品。


二、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白酒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调查工作,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将调查结果以报表(见附件)形式于2009年2月13日前上报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传路径: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白酒品牌经济指标调查表。


附件:


白酒经济指标调查表


生产企业名称:金额单位:元

image.png

填表要求:


1、一户企业填报一张表格,每张表格填写本企业单位出厂价格最高的前5个产品。


2、单位重量填斤、克、毫升 。


3、表格采用EXCEL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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