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7-15
发文字号:
货便函〔2009〕11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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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采集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现要求各地采集上报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集范围


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二、工作要求


(一)白酒生产企业应将采集范围内的各种白酒的相关经济指标,按照附件一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的相关经济指标,按照附件二的式样及要求,于2009年7月19日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路径: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


附件:附件:

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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