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07-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0〕85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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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辽税政四字[1990]190号《关于金州水韶场有关土地使用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水貂场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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