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1-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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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97]中旅集财字2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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