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3-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13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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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请示》(复地税一[1997]2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厦门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为各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配餐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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