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1-2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6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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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北京、河北、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神华财字[1997]4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神华神府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详见附件),1997和1998年度由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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