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1-2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6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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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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