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06-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0〕73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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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汇缴的,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向银行缴纳的,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与“三税”同时缴纳或者定期缴纳的办法。向银行缴纳教育费附加使用的凭证,各地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银行国库协商,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单独开票的,统一使用国库条例实施细则附列的“一般缴款书”格式。


多缴、误缴教育费附加需要退库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电报、报表事项


从八月份起,《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三个会计报表中“五、其它收入”下的“3.其它”改为“3.教育费附加”。电月被中第一项“总计”包括第八十四项“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科目等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199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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