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5-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34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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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法规,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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