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2-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6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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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1998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1998]外经贸包计财字第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1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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