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30
发文字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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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本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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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上述通知已发布的部分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附件2确定税号。

特此公告。


附件:


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一批)税号修正清单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一批)税号修正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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