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8-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95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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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206号)收悉。现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批复如下:


经审核,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持有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56151498股国有股无偿转让给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财政部批复同意(财企[2003]129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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