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02-19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本公告“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届满,相关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小竹提示
本公告“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届满,相关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