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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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范围对象。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二)关于执行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


(三)其他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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