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03-31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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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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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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