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04-12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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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1.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4至附件11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附件2中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3.各地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本法规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小竹提示
1.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4至附件11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附件2中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3.各地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本法规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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