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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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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无法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等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五条的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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