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发展试点区域饭堂暂行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4月1日
第1/2023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发展试点区域饭堂
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解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办公企业人员用餐问题,为企业员工提供安全优质的餐饮服务,结合合作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试点申请
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在合作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餐饮单位,可申请挂牌试点区域饭堂。
拟申请挂牌试点区域饭堂的餐饮单位需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研究审议通过后可挂牌试点区域饭堂。
第三条
基本条件
申请挂牌试点区域饭堂的餐饮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经营范围包含“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餐饮单位拟申请挂牌试点区域饭堂的实际经营地需位于合作区的办公楼宇或园区内部;
(三)需提供100个以上堂食餐位;
(四)能提供集中配餐服务,单日供餐能力1500客以上;
(五)需提供基本“一日三餐”(早、午、晚);
(六)需承租办公楼宇或园区场地三年及以上;
(七)餐饮单位或其母公司需有一年以上餐饮运营或餐饮配送经验;
(八)需按照合作区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
第四条
建设资助
对挂牌区域试点饭堂的建设费用实际支出单位,给予试点区域饭堂建设资助,按不超过实际建设支出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支持(以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建设支出费用包括餐饮单位对场地装修、设备添置实际支出的费用。
建设费用支出单位包括挂牌试点区域饭堂的餐饮单位、办公楼宇和园区主体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同一区域饭堂的建设资助仅能由一家单位进行申请,如建设费用支出单位超过一家时,由支出单位自行协商后委托其中一家进行统一申请。
第五条
运营补贴
对挂牌试点区域饭堂的餐饮单位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对餐饮单位实际运营第一年(自正式运营起满十二个自然月)按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第二年与第三年均按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费用仅指每月因运营产生的租金、物业费、水、电、燃气、空调制冷实际支出的费用,人力成本、食材采购等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
考核评估
每年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享受补贴的餐饮单位进行“满意度考评”,由执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专项考评”。满意度考评(占40%)与专项考评(占60%)形成的分值将作为试点区域饭堂年度考评最终分值(满分100分),年度考核评分大于(含)80分的餐饮单位方可继续享受后续运营补贴。
第七条
试点取消
餐饮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审议取消其试点区域饭堂挂牌:
(一)若餐饮单位试点期间不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或者年度测评考核最终分值小于80分;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三)在试点期间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合作区或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和填报相关数据。
第八条
资金监管
对于享受本办法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的企业,其所获得扶持资金仅能用于饭堂建设和运营有关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通过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该企业五年内获得合作区任何形式补贴、资助和奖励等奖金扶持资格,并退还已获得扶持资金。
第九条
申请说明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在每年5月31日前发布申请通知,申请单位需按要求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开展考核评审和资金拨付工作。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横琴新区鼓励发展试点区域饭堂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进行。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