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0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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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改)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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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基础上进行修订,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名义发布。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公告是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改)第六条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制定的。


三、何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凡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告自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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