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 号,以下简称“总局57号公告”)下发后,我省原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4号公告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与现行的所得税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省局统一发文进行废止。为进一步支持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省内跨市(指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公告。
(二)《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分摊比例和计算方法。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25%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75%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总局57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按照总局57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