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30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19〕6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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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取得实效。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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