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改)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二、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内容以新机构名义发布。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改)第一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