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12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22〕2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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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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