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5-23
发文字号:
皖地税〔2000〕119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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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四、十条条款废止。参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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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四、十条条款废止。参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对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反映的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省地税局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意见在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如何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如果产权所有人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证明的,以其提供的房产原值为依据计征房产税;不能准确提供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房产税。


  三、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


  四、[条款废止]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仍由拥有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因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的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调整帐面房产原值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房地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应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花卉公司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不论是何种形式,是否承担投资风险,都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条款废止]载人快艇、潜水艇等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载人快艇、潜水艇属于税法规定征税的小型船只,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一、企业兼并后启用的资金帐簿如何计征印花税


  对企业依法兼并后启用的资金帐簿,可扣除本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兼并前已贴花的资金额,仅就新增的资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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