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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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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10月份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我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平顶山市、焦作市、漯河市舞阳县、漯河市临颍县、许昌市、鹤壁市、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丘市宁陵县、商丘市柘城县、商丘市虞城县、商丘市夏邑县、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三门峡市渑池县、三门峡市义马市、南阳市方城县、南阳市镇平县、南阳市南召县、周口市、信阳市固始县、信阳市淮滨县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地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其2022年10月份税费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相关地区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相关地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三、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四、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10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11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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