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28
发文字号:
鲁医保发〔2022〕41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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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研究决定,统一将我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凡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各市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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