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数据局,沿海各市海洋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综〔2021〕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由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规定级次缴入国库。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建立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工作专班,共同商讨研究划转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统筹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根据业务管理及时将审批文书、划拨决定书、成交确认书、合同或协议,以及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 享工作。
(三)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做好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税务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工作。
(四)人民银行负责审核四项非税收入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等信息的准确性;监督四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办理收纳、划分、留解;审核办理四项非税收入入库资金的退库、更正与征收机关对账,反馈征缴入库、退库信息。
(五)税务部门负责四项非税收入征收。牵头制定征缴工作流程、费源信息采集规范;负责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 票据;按规定办理入库资金的退付手续;牵头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建设、维护非税信息交换平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专班由税务局负责同志牵头,相关政府部门主管内设机 构负责同志为成员,采取“线上+线下”的工作方式讨论研究和具体推进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六)海洋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提供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费源信息,根据业务管理及时将审批文书、决定书、合同或协议,以及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系统互联 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所在地的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原由省自然资源厅(本级)、省海洋局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省税务局确定税务机关承担。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 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二)征收方式
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税务部门据此为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 书》,并生成《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缴费人确认后通过“金税 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或“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缴费。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向财政、自然资源、海 洋、行政审批等部门反馈缴款凭证信息。涉及跨区域征缴的,须进行跨区费源登记。不动产交易补缴土地价款时,各地现行政策规定的缴费主体(出让人或受让人)不变。
(三)缴费期限
不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标明的截止日期前自行申报缴纳;涉及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将竞买保证金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余款由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标明的截止日期前自行申报缴纳。
(四)票据使用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征缴入库
四项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2022年1月1日后签 订的合同、协议等,确定的成交价款、补缴价款或其他收入由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统一征缴征收,同级人 民银行和代理支库收纳入库。
(六)欠缴处理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 批等部门整理相关费源信息后,移交税务部门征缴入库。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督促缴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的,由税务部门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滞纳金等。
对于划转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进行妥善清理,按照“成熟一个、清理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并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等办理交接。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衔接、 欠缴费款入库。
(七)资金退库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收入退还书 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同时将退库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四、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等部门在与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文书或有其他确定应征费款情形后,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费源、申报、开票、缴款等明细信息实时反馈给财政部门,为各级财政、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提供非税信息交换平台查询权限。
五、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建立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专班,并将划转工作联系人报税务部门,确保划转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有序完成。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要精心组织、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策宣传、费源摸底、资料交接、管理信息系统升 级改造和培训辅导等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要及时报请地方政府给予协调解决。
(三)完善应急预案。各级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预案,对划转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要因地制宜设定统一的人工传递规则、要素、流程。
(四)优化缴费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序优化职责划转后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优化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着力提高办理效率,切实便利缴费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山东省海洋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