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11-04
发文字号:
闽财农税〔2002〕41号
发文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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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上杭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矿山用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杭财农税[200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工矿用地或矿山用地属于土地范畴。因此,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矿山用地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福建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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