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人造板制造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结合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经深入调研和测算,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我省人造板制造业和即食魔芋制品制造业实际情况,决定发布《公告》,在人造板制造业和即食魔芋制品制造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自2021年9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人造板和即食魔芋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公告》规定了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的扣除方法为投入产出法,并明确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见下表)。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即食魔芋制品和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之外的其他人造板产品因难以制定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确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即: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为避免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应纳税款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给纳税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