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16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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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全月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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