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需要确定扣除标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原有产品扣除标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产品停止生产需要废止原产品扣除标准等。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明确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适用投入产出法企业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该条规定的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企业。《公告》第二条,新增1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适用成本法橡胶企业的扣除标准。《公告》第三条,调整1户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适用成本法橡胶企业的扣除标准,由于该户企业在年度纳税调整中,指标数据采集错误,原有产品农产品耗用率核定过低,导致企业税负大幅上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相关规定,调整该企业扣除标准,废止原扣除标准。另外,因昆明芬美意香料有限公司已不再生产树苔浸膏,废止其扣除标准。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 “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