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2
发文字号:
京税办发〔2023〕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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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扎实做好税务部门支持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清单》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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