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7-29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14〕62号
发文机关: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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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现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实行省级汇缴拨付,坚持“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省总直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均由地税机关代收。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以及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至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难以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工会组织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


2.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3.负责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建设、职工工资总额、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的维护;


4.负责计提工会经费基数审核工作;


5.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6.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7.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8.组织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


(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主要包括:


1.按照工会组织审核的缴费基数,按季足额征收工会经费,并就地缴存国库;


2.协助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3.定期将欠缴工会经费单位反馈给工会;


4.负责与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账务核对;


5.协助省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汇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工会经费汇缴和核算;


2.按规定将汇缴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转至工会指定的账户;


3.做好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会组织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纳机构,每日收纳的工会经费应同预算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及时划转到指定国库,不得随意延解、占压。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各级国库部门应逐日将省级工会经费全部上划省级国库。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按季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在每季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征缴入库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印制的《青海省企事业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附表,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由地税机关填写(一式六联),填写《缴款书》时明确预算级次为省级,缴费级次为省、市(州)、区(县)级。第一联银行收款后退缴款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账凭证,第四联各级工会组织作记账凭证(到地税机关查收回执票据),第五联和第六联作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记账凭证和管理资料。


第十一条 省级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下开设“青海省工会经费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统一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缴和划转业务。省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国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国库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缴库时使用180类“工会经费收入”,在18001款“工会经费代收资金”下设1800101项“工会经费”、1800102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800199项“滞纳金”科目。工会经费支出时使用280类“工会经费支出”,下设28001款“工会经费代收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汇缴国库后对账管理。


(一)日对账。由国库每日完成收纳入库工作后,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一式二份,附《缴款书》第四、五、六联,盖章后交地方税务机关用于核对当日工会经费收缴情况和记账(其中一份交工会组织用于登记入账)。


(二)月对账。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月的第3个工作日内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月报表一式四份,省级国库工会经费预算外支出月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交地方税务机关和省总工会核对,地方税务机关和省总工会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三)年对账。在年度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全年收纳的工会经费收入进行汇总,编制年报表一式四份,盖章后交地税、工会部门核对。地税、工会部门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上级国库。省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全省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年报表一式三份,省级国库工会经费预算外支出年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交省地税局、省总工会逐一核对,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四)上下级国库对账。各级国库应按规定向上级国库报送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月报表和年报表,由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上报数据进行核对。


(五)国库经收处应按规定与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的对账工作。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工会之间的对账管理以代收地区为单位,按月对账。代收数据以地税机关实际代收核销的数据为准,资金以国库部门收到并划入工会经费归集账户的资金为准。地税机关每月将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实收数据按地区分类汇总,在月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传送给省总工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用于省总工会分配工会经费的拨付。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备案类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省总工会和省级国库备案。


第十五条 省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青海省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进行分解。工会经费的支出,省级国库1至11月每月10日前、12月25日前,根据省总工会填写的《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将工会经费转入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办理工会经费的汇缴、入库、拨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后,送省总工会办理退费,多缴的费款由省总工会开具电汇凭据从国库的工会经费专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拨缴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年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的分成部分返还,建会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申报、缴交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的申报、缴交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逾期未申报工会经费的,由所在地地方工会组织负责催报,缴费单位到地税机关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接受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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