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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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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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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信用等级可以直接判为D级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六条(三)的规定: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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