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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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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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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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