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3-10
发文字号:
湘财综〔2011〕5号
发文机关: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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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之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基金标准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共印2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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