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03-27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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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1、条款废止。第五条和第六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2、条款废止。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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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废止。第五条和第六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2、条款废止。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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