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0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62号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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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依规推进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分类分业、公开公示的A、B、C、D四类“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中确定的第一类企业对应A类企业,第二类企业对应B类企业,第三类企业对应C、D两类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制定房产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地机制。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二优二、区域平衡”机制,将“三改一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可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的用地需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可在A、B两类企业中优先试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能机制。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能成本。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


严格落实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其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


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行业内D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幅度不得超过0.50元。各县(市、区)要规范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执行,对新增或调整的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行业名称、类别划分标准、价格等内容,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1个月内报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备案。


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可参照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对A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予以优惠,对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四、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排污机制。各地可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行业环境污染特征和企业排污实际,确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核算办法,核定A、B、C、D四类企业排污许可总量指标。根据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建立分类分档的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差别化机制。对A、B两类企业的年度减排比例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C类企业的减排任务按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确定;D类企业的减排任务高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对A、B两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优先支持。省级层面优先支持亩均效益好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六、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金融机制。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差异化、专业化优势,灵活运用项目贷款、融资租赁、产业链融资等方式,对A、B、C、D四类企业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研发投入大的企业。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A类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量身定制A类企业技改信贷产品,加强中长期贷款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A类企业,存在流动性困难时予以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或采取其他措施纾困,帮扶企业稳健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七、建立制造业企业长效财政激励约束机制。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对亩均效益提升显著的市、县(市、区)予以倾斜。各市、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倒逼其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数据交换共享,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省政府实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有关督查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分领域分行业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企业近3年平均绩效为依据开展评价;要突出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减负降本、政策协同,加大A、B两类企业正向激励和C、D两类企业反向倒逼力度,对特色优势产业和产业链重点环节企业要分类施策,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省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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