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9-18
发文字号:
财税明电〔2008〕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