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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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意义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会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公告》,并予以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纳税申报和施行时间四个部分,其中的主要内容有:


1.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了采用核定计算方法的适用范围。即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不能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第二部分计算方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其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环保税法》和《抽样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3.第三部分纳税申报。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事项。


4.第四部分施行时间。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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